根据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工作安排,申报高级职称“代表作”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如下:
一、送审“代表作”的要求
申报人应以任现职以来,能够代表本人学术最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(教材)作为“代表作”,提交专家进行评审。“代表作”应是公开发表(正式出版)并有“CN”、“ISSN”刊号的论文(不含增刊)或“ISBN”书号的著作(教材)。
(一)正常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两篇(部);
(二)破格申报者提供“代表作”三篇(部);
(三)已送审过的论文或著作(教材)不再重复评审。
(四)以普通期刊论文为“代表作”的:
1.提供期刊原件一份
2.“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”原件一份
3.论文及“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”扫描件(PDF版本)各一份
论文及“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”扫描件要求:将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、单位、联系方式及一切相关信息(包括外文信息)全部遮盖后进行扫描,其中每份“代表作”包括该刊物的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及本人论文全部内容。
(五)以外文检索论文为“代表作”的:
1.提供100-200字中文摘要扫描件(PDF版本)
2.提供论文期刊原件、检索证明原件各一份
3.论文及检索证明扫描件(PDF版本)各一份
论文及检索证明扫描件要求:将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、单位、联系方式及一切相关信息(包括外文信息)全部遮盖后进行扫描,其中每份“代表作”包括该刊物的封面、封底、目录及本人论文全部内容。
(六)以著作(教材)为“代表作”的:
1.提供著作(教材)原件一份
2.提供本人承担的章节字数证明原件一份
3.著作(教材)及本人承担的章节字数证明扫描件(PDF版本)各一份
著作(教材)及本人承担的章节字数证明扫描件要求:将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、单位、联系方式及一切相关信息(包括外文信息)全部遮盖。
二、“代表作”评审结果有效期的规定
“代表作”评审结果有效期规定为五年。超过有效期的《天津市评审高级职称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》不能提交评委会,原“代表作”仍可作为一般材料提交评委会。
三、相关要求
具体详见院内通知。